導語:
2021年6月28日,為貫徹落實《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試行)》(國衛醫函〔2020〕487號),國家衛健委制定并發布了《抗腫瘤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管理指標(2021年版)》,以指導醫療機構科學設定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指標,提高抗腫瘤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水平。
文件重點
原則上,經組織或細胞學病理診斷確診或特殊分子等病理檢測成立的惡性腫瘤,才有指征使用抗腫瘤藥物和抗腫瘤靶向藥物。單純依據患者的臨床癥狀、體征和影像學結果得出臨床診斷的腫瘤患者,沒有抗腫瘤藥物和抗腫瘤靶向藥物的使用指征;?
對于某些難以獲取病理診斷的腫瘤,如胰腺癌,其確診可參照國家相關指南或規范執行;?
?對于有明確靶點的抗腫瘤靶向藥物,須進行相應靶點檢測后方可使用;?
病理報告應具有可信性,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病理診斷和檢測報告,或病理會診報告;?
其分母為初次使用抗腫瘤藥物和抗腫瘤靶向藥物治療的患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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